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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特制定《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我省中央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良种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核定良种补贴面积,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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