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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函〔2010〕121号)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许可的函》(粤权函〔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性质及相关规定,同意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和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根据登记事项协商确定。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委托、优质服务的原则,按著作权登记的规范性要求提供服务,在登记服务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等。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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