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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快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提速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要求(人社部函[2010]33号文件),现将我市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确保人选质量。既看人选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同时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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