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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办法所称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是指前款规定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损伤性的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指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破碎毁形后卫生填埋处理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城区(含县城)范围内所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地方卫生机构和具备医疗废物收运条件的乡镇卫生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移交、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七条 全市对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处置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回收、加工、利用医疗废物和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重复利用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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