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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4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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