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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拆迁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集中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鼓励集中建设住宅安置地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被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宁武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保证金应不低于相同地类主线征地补偿费标准。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可恢复的临时用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储,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四)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宁武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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