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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二、宁武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福安市、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宁德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后县(市)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县(市)负责。

  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收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宁武高速公路建设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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