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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设领域中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提高建筑施工的工业化水平。充分利用工业化、专业化成果,发挥骨干企业的技术、资金、人才、设备等优势,尽量将施工的某些环节转移到工厂去,减少现场制作加工作业量。如施工模板的设计与配套加工、焊网技术及钢筋的加工、成形与配送,所有预埋件的制作以及部分墙体与窗户的加工组合配送等,达到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保护环境、降低能耗的目的。全省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要在工业化水平上有新突破。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乐山等中心城市2010年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度推进,引导施工企业向工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下大力完善节能指标体系。

  各地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及时搜集建设领域能耗值,特别是要如实反映单位能耗值,新建建筑每平方用电用水能耗指标,技改项目用能指标,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标准的能耗指标等,各地必须按统计部门的要求每季度向其提供相应指标数据,每半年向我厅报送相关数据。

  四、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

  2010年成都市要完成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竣工,并迎接相关部门的验收。各地要积极组织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申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应用。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复核和监管工作。康定县已申报成功农村县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要求,要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功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省建设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动建筑节能。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控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相关产品和自保温材料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并备案才能在工程上运用。我厅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项目目录,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鉴定、备案登记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运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加大抽查频次,确保我省建设工程中节能材料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加强监管力度。继续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认真贯彻《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积极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强化新建建筑节能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验收整个过程的监管,加大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要把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的必备条件之一。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保护要求的信息进行公示。加强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对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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