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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5日)修改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范围,东以大通区九龙岗镇的小东山为界,西以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小火山为界,南北以沿山路为界。
  舜耕山风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监督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实施和景区内建设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和处罚破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设置风景区范围的界桩和标志;
  (五)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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