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津政发〔2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全市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执行上一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2)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
(3)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区县食品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4.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