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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嵊泗县国土资源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省二级标准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嵊泗县国土资源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省二级标准的通报
(浙土资函〔2010〕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档案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43 号)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认定,嵊泗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标准,特此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有关档案工作奖励条款的规定,对在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省级标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达标单位的证书、奖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颁发,奖金由达标单位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达省二级标准单位奖励不低于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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