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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10〕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 元调整为345 元,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 元统一调整为1400 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不变,即除市级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40%之外,其余全部由所在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财政负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省级对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 元的补助之外,其余全部纳入市、县、镇三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负担20%,县镇两级共同负担80%(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自定)。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职能,确保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以社会化、货币化方式发放到户、到人。要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不断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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