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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09〕337号)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延伸服务和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邮管函[2009]15号)收悉。我局于2007年5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7]服224号),核定了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从执行二年来的情况看,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对规范邮政业务收费行为,满足社会对邮政个性化、选择化服务需求起到积极的作用。鉴于该项目收费执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将具体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邮政业务规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需要,由邮政企业直接办理,或采用委托代办、与社会力量联营等方式,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或劳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邮政延伸服务进行收费。邮政企业不得将正常业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正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三、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列中的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审批权下放厦门市、福州市。厦门市、福州市按照与省定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本复函自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应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闽价[2007]服224号文件的执行期延至2009年9月9日止。

  附件: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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