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漳州市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漳经贸环资〔2006〕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本《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确保全市“十一五”末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12%目标的完成。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管理,调动社会各方面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四、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市经贸委、统计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
县(市、区) | 2005年单位GDP(吨标准煤/万元) | “十一五”末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 2010年单位GDP(吨标准煤/万元) |
漳州市 | 0.73 | 12 | 0.64 |
芗城区 | 0.64 | 10 | 0.58 |
龙文区 | 1.11 | 18 | 0.91 |
龙海市 | 0.70 | 12 | 0.62 |
云霄县 | 0.70 | 12 | 0.62 |
漳浦县 | 0.68 | 10 | 0.61 |
诏安县 | 0.53 | 5 | 0.50 |
长泰县 | 0.78 | 15 | 0.66 |
东山县 | 0.83 | 15 | 0.71 |
南靖县 | 0.97 | 18 | 0.80 |
平和县 | 0.56 | 5 | 0.53 |
华安县 | 1.17 | 18 | 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