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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眉府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地要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日

  眉山市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

区县

乡  镇

耕地补

偿等别

年产值标准

(元/亩)

东坡区

全区所有乡镇

16

1870

仁寿县

全县所有乡镇

14

1580

彭山县

青龙镇、观音镇、谢家镇、公义镇、义和乡、江口镇、黄丰镇、武阳乡、锦江乡、牧马镇、保胜乡

14

1580

彭溪镇、凤鸣镇

15

1720

洪雅县

瓦屋山镇、桃源乡、高庙镇

13

1450

洪川镇、余坪镇、将军乡、止戈镇、三宝镇、柳江镇、花溪镇、东岳镇、中山乡、汉王乡、槽渔滩镇、中保镇

14

1580

丹棱县

石桥乡、顺龙乡、张场镇

12

1330

丹棱镇、杨场镇、仁美镇、双桥镇

13

1450

青神县

全县所有乡镇

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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