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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提示公告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提示公告
(晋工商广公字[2009]1号)


  近期,河南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陕西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生产、销售)为招徕顾客在省城部分媒体发布“幸福100·颐尔乐胶囊” 涉“性”内容广告,如“每天1.6元男人疯狂 女人欢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调查发现,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经卫生部批准其保健功能为延缓衰老,而“幸福100·颐尔乐胶囊”广告中宣传有改善性功能的内容,广告内容严重超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并以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第十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涉“性”内容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规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工商局向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特作如下公告提示:
  一、涉“性”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广告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其它涉“性”内容产品发布广告,其功能必须有科学依据,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二、涉“性”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查内容发布,不得超出审批内容;否则将按照未经审查查处。
  三、涉“性”内容广告中不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如《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四、涉“性”内容广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审批后发布时应将审批文号与广告内容同时刊登。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涉“性”内容广告的监管,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发布涉“性”内容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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