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
2。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
2。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丰山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拆迁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二)拆迁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划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参照龙厦、厦深铁路及厦漳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补偿标准,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应先上报有关部门集体认定后,方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华安县人民政府。
表一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类别
| 序号
| 补 偿 项 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基
础
价
| 1
| 建筑结构
| 框架结构
| 430
| |
混合结构
| 330
| |
石结构
| 280
| |
砖木结构
| 280
| |
土木结构
| 230
| |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 2
| 有水、电、卫生设备
| (1)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 ﹢80
| |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 ﹢50
| |
(3)不齐全的
| ﹢25
| |
3
| 有外装修
| (4)贴瓷砖
| ﹢40
| |
(5)一般涂料粉刷
| ﹢20
| |
4
| 门窗
| (6)高级门窗
| ﹢120
| |
(7)普通门窗
| ﹢90
| |
(8)木门窗
| ﹢60
| |
5
| 地板
| (9)高级地板
| ﹢100
| |
(10)普通地板
| ﹢50
| |
(11)斗底砖
| ﹢25
| |
(12)小泥沙浆
| ﹢12
| |
6
| 楼梯
| (13)不锈钢或木扶手
| ﹢25
| |
(14)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 ﹢12
| |
7
| 内墙壁
| (15)水泥漆涂料
| ﹢60
| |
(16)一般涂料粉刷
| ﹢30
| |
8
| 天棚
| (17)水泥漆
| ﹢20
| |
(18)普通粉刷
| ﹢12
| |
(19)吊顶
| ﹢50
| 按实际面积
|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 9
|
| (20)内外未装修
| 0
| |
10
|
| (21)水、电、卫生设备
| ﹢25
| |
11
|
| (22)外墙粉刷
| ﹢20
| |
12
|
| (23)有门窗
| ﹢40
| |
13
|
| (24)内装修
| ﹢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