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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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