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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海澄镇草尾新村(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海澄镇
草尾新村(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85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龙海市海澄镇草尾新村(拆迁安置房)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9〕327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576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5667公顷中的1.4081公顷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龙海市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龙海市海澄镇草尾新村(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其余0.1586公顷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作为道路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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