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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镇街的实际,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并对落实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创建品牌工作
  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民营企业在技术、设计、工艺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的申报,充分利用各级扶持政策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深入开展创建品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动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名标,鼓励民营企业走品牌促发展的道路。
  (四)推进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或指定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
  镇(街道)一级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人才引进和培养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和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等。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搭建民营企业与担保机构交流的平台,解决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五)民营经济发展绩效
  评价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增长情况,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情况等。
  (六)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重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处理机构,
  认真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
  四、评价的组织
  评价工作由市经贸局、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民营经济联席会
  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五、评价步骤
  (一)自评
  每年4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上一年度
  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评价表报市经贸局、市人事局。
  (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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