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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柱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标准(元/亩)

备    注

蔬菜类(含经济作物)

1210―1540

指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不包括零星菜地。

粮食类

880―1210

 

园地类

1800―2250

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等。


  说明:1.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天然野生杂丛不予补偿。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4.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青苗不再重复计算。

  5.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林木,按园地类标准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青苗不再重复计算。

  6.凡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每亩株种植数大于合理株数(果树350株/亩、其他树种400株/亩)70%的土地称为园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7.经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青苗、花草、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附件3:
  石柱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株

2―3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18―20

直径4―7厘米

20―23

直径7―10厘米

22―44

直径10―13厘米

44―77

直径13―16厘米

78―111

干果树

直径3厘米以下移栽苗

株

1―3

包括花椒、板粟、白果、棕树、皂角、油橄榄、桐树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3―5厘米

7―12

直径5―10厘米

12―20

直径10―15厘米

20―31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株

2―3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

2―5

直径5 ―10厘米

10―21

杂树

直径3―5厘米

株

3―5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天然野生杂丛不予补偿。

直径5―10厘米

6―8

直径10―15厘米

10―15

直径15―20厘米

20―26

葡萄

直径1厘米以下移栽苗

株

1―2

直径4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

5―6

直径2―3厘米

6―10

直径3―4厘米

10―20

药材树

直径2厘米 以下移栽苗

株

1―2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

2―5

直径5―10厘米

5―10

草本药材

窝

1―3

香蕉(芭蕉)

新栽未结果

株

1―2

15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

窝

17―33

10―15株

28―44

慈竹斑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笼

15―3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

22―44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根

6―8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

8―15

直径10厘米以上

15―26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窝

7―13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

9―20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0.50

 

花木

草本花

株

0.30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木本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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