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2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 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上野生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

  第六条 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