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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卫综合〔2010〕1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解全省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情况,我厅于2009年12月组成五个督查组对全省13个市和部分县(市)卫生部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共现场检查90家供水单位,其中包括27家市、县级市政水厂、22家乡镇水厂、22家自备水厂和19家二次供水单位,并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基本情况。督查发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制定方案计划,加大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认真履行卫生部门生活饮用水工作法定职责,为保障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认真履行饮用水监管职责

  各地结合法定职责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形成了以卫生局监督、疾控和爱卫处(科)室统筹安排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任务、以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落实为机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体系,不少地方政府领导亲自抓落实,并将目标管理机制引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制定了目标责任考核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各地制定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应对提供保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

  各地普遍注重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制度,明确了水质监督监测范围、项目、频率及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少地方对照《通知》“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原则上为国家标准中常规项目,丰水期、枯水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非常规项目;对农村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频率和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监督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等要求,及时调整本地区工作方案,将水质监督监测要求落到实处。一些地方推进生活饮用水法制化进程,有针对性地出台管理办法,如有关地市制定下发了《盐城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和《徐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为生活饮用水制度化管理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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