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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的企业。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要依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我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复审和监管工作。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审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煤炭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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