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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经研究同意,现将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1.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件;
  2.市级领导批示件(包括群众来信批示件)。
  二、工作程序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接到批示件及时登记,经秘书长阅示后呈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批示。
  2.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移交市政府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办以督办(交办)通知的形式转相关县区、部门办理。需分管副秘书长办理的,由市政府督查办以督办(交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副秘书长办理,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反馈。
  3.批示件办理情况一般以市政府名义反馈,上报前应逐级审签,呈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呈市长签发。
  4.上报材料一般应主送上级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如批示领导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其本人的,要同时主送原批示领导。
  5.批示件办理情况应在上级交办单位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反馈。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市政府督查办或承办的业务科室要及时与上级交办单位做好衔接解释工作。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市长在上级传阅公文、下级单位请示件上的批示件,按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2.市长批示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一科登记后转市政府督查办,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交办、催办、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同时向主管领导和市政府督查办反馈,由市政府督查办送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呈市长阅示。
  3.市长批示给县、区和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登记后,交市政府督查办分办、催办、反馈。市政府督查办要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市政府督查办每半月要将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汇总呈市长阅示,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通报各县区、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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