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9〕249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多次请示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行,经与省有关部门商定,现将《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受警告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以及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在原级别工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职务工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处分前级别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再按照受撤职处分降低的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降低后的级别高于重新确定职务最高级别的,降到最高级别。
(四)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其中,对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称职且达到正常晋升级别规定年限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警告处分期间,从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正常晋升级别。
(五)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如年度考核称职,不影响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