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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工商[2009]143号)


各分局、市(县)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局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等政策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的部署意见,结合大连市农村实际情况,现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准入便农工程,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1、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兼并、联合和重组,建基地、办分厂、搞联营、连锁,实行“事前介入、事中服务、事后指导”,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

  2、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属地工商所优先受理。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3、凡在农村投资兴办从事农业项目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使用“实业”、“开发”、“发展”等字样。

  4、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经营。

  5、连锁经营的涉农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不须再办审批手续,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6、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业务(凭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签定的连锁经营合同,经营农资经营单位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7、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地区,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协助其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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