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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办[2009]13号 2009年04月03日)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省级财政按规定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 重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四条 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二章 重建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五条 重建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安排贴息资金或注入资金本金,支持产业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城乡居民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补助。
  第六条 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安排顺序是:捐赠资金(含特殊党费等)认建,对口援建,中央重建基金安排,省级重建基金安排。重建资金重点支持无对口援建的重灾县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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