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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做好预防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做好预防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
(大工商[2009]71号)


各分局、市(县)局:

  近年来,我市夏季曾出现过因误食野生鲜蘑菇中毒死亡事件,为了防止因销售野生鲜蘑菇导致的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大政发〔2006〕7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的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每年5至9月 ,我市野生蘑菇即进入盛产期。在诸多野生蘑菇的品种中,有毒蘑菇约占1/4,一些有毒和无毒野生蘑菇从外观上极易混淆,一旦误食中毒,尚无特效治疗方法。为防止出现销售野生鲜蘑菇的情况发生,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部门负责的要求,认真部署和安排检查工作,确保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加强宣传,提高防范的自觉性

  各单位要利用媒体、板报、宣传画、宣传单和张贴海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要让每个经营者知道销售野生鲜蘑菇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及危害,增强不销售野生鲜蘑菇的自觉性。

  三、加强监管,严禁销售野生鲜蘑菇

  各单位要以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农村市场为重点,切实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职责。

  1、要求市场开办单位认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对临时入场自产自销的农民进行备案登记,严禁无照人员入场经营;

  2、要求市场开办单位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检查是否有野生鲜蘑菇销售,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工商部门;

  3、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入场查验制度,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4、要加大对重点经营场所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加强对上市商品及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经营野生鲜蘑菇的违法行为;

  5、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业户间的监督,一但发现有销售野生鲜蘑菇的,立即向市场开办单位和工商部门报告,进一步提高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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