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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2011修改)(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环发[2009]197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大环发[2006]71号)在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日

  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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