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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
(冀统投字[2009]54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领域发展成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09年联合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并印发了《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8]158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统计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建立,由县及县以上统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有关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登记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项目管理权限原则,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包括项目名称、行业、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项目法人等信息,参考表式见附表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施工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合同价格、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和是否为住宅项目等内容,参考表式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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