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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陕商发〔2009〕234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贸)局、财政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中央、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要求,完善我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能力,提高信息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样本结构,扩大监测范围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调整优化监测样本结构,扩大监测品种范围。一方面,要在保持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破产、倒闭、停业、歇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无法继续承担信息报送任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监测样本,数据报送情况较差的企业及时予以调整或剔除,同时收回原配发的监测设备;另一方面,根据商务部要求,为更好地反映当前商品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将矿产品(煤炭、原油、金属、非金属矿石等)、化工产品(洗涤、化妆品等)、建筑材料(装饰、玻璃、木材、陶瓷、家居、大理石、PVC、水泥)等商品纳入监测范围,各市(区)调整或新增监测样本要优先考虑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市场)。同时,将大型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万村千乡”龙头企业、“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不断提高监测样本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市(区)监测样本调整意见于6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二、狠抓信息报送,提高数据质量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督报审核制度,严格按照监测报表制度要求,采取报前提醒、报后核对、错情反馈等措施,认真做好数据的催报、审核与把关工作,全面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夯实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基础;要灵活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即时交流、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督促样本企业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切实提高数据报送效率;要运用绩效考核、表彰奖励、信息置换、政策联动等各种手段,调动企业报送数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省商务厅定期考核通报中监测数据报送不好的企业(单位),要逐个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适时调整信息员或样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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