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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 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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