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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37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加强对手续费及佣金(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控,强化中介业务管理

  (一)加强保险代理渠道管理。各公司要全面清理保险业务代理渠道,认真执行监管政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

  (二)加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各公司要切实确保代理合同真实、合规、明晰。一是明确代理关系,凡是具有业务往来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凡是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中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二是明确代理手续费,要在代理合同中分险种列明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且约定,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严禁以培训费、劳务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在保险代理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附加协议等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三是明确支付账户。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要使用固定账户支付手续费,并按照一人一卡、一司一账的要求,在代理合同中列明保险中介用以手续费收取的专用账户或卡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公司要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保险中介管理的内控制度,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业务的管理台账。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制度完善、管控到位。

  二、改造系统,据实列支手续费

  (一)实现手续费“跟单、跟渠道”的管理功能。立足于业务系统改造,把所有险种的手续费分解到每份保单。“跟单”,就是在进行承保、批改等业务操作时,业务系统要对每单业务列明手续费支付比例。对于直接业务不得计提手续费,对于代理业务应当自动控制手续费比例的支付上限。“跟渠道”,就是根据业务来源不同,在核心系统内和每份保单上列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或本公司员工名称。否则,公司业务系统应当自行控制,使其无法提交或通过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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