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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332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点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旅游景点停车收费标准统一规范如下:
  一、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2号令)和《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规定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收费许可证》(市内四区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其它区、市、县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后,方可收费。
  二、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各旅游景点及海滨浴场停车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及海滨浴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旅游景点及海滨浴场停车场暂划分为露天和路内两种:
  1、露天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
  各浴场及星海公园正门、老虎滩正门、动物园二期、金州大黑山、发现王国主题公园、旅顺鸡冠山、白玉山、二O三高地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10元, 中型车每辆次15元,大型车每辆次20元。
  其它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
  2、旅游景点路内停车场实行按时收费。1小时以内的小型车每辆次3元、中型车每辆次5元、大型车每辆次10元。超过1小时的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
  上述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下浮,下浮标准不限。
  四、对自带车长期从事身体锻炼的市民,各停车场可按每辆车每日不超过1元的标准为其办理月卡、季卡或年卡。对市民不办理(月卡、季卡、年卡)的,取消该停车场的收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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