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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通信警报器材损坏或者通信中断等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造成通信警报器材损坏的,对个人并处4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5000元罚款;造成通信中断,警报无法施放等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并处4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未造成人防通信干扰及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人防通信干扰、延误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造成人防通信网络中断甚至瘫痪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四)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三项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阻挠安装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二)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设备、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
  (三)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罚款;战时违反此项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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