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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4、漏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消波活门以及违规预留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构件二次施工的;
  5、未使用人防办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擅自自制或使用非防护专用设备替代的;
  6、工事内严重渗漏水的;
  7、生活、饮用水箱未安装的;
  8、除尘滤毒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准备到现场)的;
  9、战时应当设置的柴油电站,未施工到位的;
  10、平战转换预案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使用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当事人并处50000元罚款。
  (五)其他违反人防技术规范、设计规范和平战转换要求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损失在10000元至5000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五)擅自将埋设的城建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的,每穿越一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穿越多处的,在法定罚款范围内累计并处罚款;
  (六)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的,依法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影响恶劣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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