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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10000元罚款;
  (二)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20000元罚款;
  (三)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800平方米至11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30000元罚款;
  (四)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11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40000元罚款;
  (五)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1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50000元罚款;
  (六)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2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60000元罚款;
  (七)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25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70000元罚款;
  (八)应建而未建人民防空工程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并处80000元罚款;
  (九)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不建、少建人防工程的;对无正当理由或超过合理期限拒不执行已下达的人防批复,情节恶劣,造成无法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事实的,从重并处8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4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
  (一)侵占人防工程口部设施、地面出入口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二)侵占的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三)侵占的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
  (四)侵占的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
  (五)侵占的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
  (六)对长期侵占人防工程(含伪装房、地面出入口等地面附属用房)达1年以上,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从重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实际侵占时间和面积,向人防部门补偿因非法侵占而损失的平战结合收入。
  第十四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0元至5000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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