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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七条 免于行政处罚以及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相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审核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本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涉及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前,须由行政执法单位填报重大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报本办综合处初审,分管副主任复审,由办主要领导批准。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本办综合处监督执行。
  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自治区法制部门批准,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自治区人防办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则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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