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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宁防办发〔2009〕103号)


办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人防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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