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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一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编制了单点防灾预案,是否科学;二是合理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建立了警示牌;三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落实了监测人和监测经费;四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有监测记录;五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发放了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是否做到全覆盖;六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设施是否落实到位;七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有明确的撤离路线;八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规模、影响范围(包括人员、设施、生产企业等)、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等,是否可能扩大和变化,是否可能发展为重大安全隐患。

  2.对已完成工程治理或正在进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上述八个方面的排查内容外,还要排查治理方案是否科学有效,是否按照批复的治理方案实施,施工过程或效果监测是否有变形,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出现新的变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

  3.对已采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上述八个方面的排查内容外,还要排查是否按照批复的搬迁避让方案实施,核实该隐患点的变形情况,核实影响范围是否扩大,影响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受威胁对象。

  4.对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开展地质调查工作,认真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稳定性及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将其纳入当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本行业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参照上述具体每处地质隐患点排查内容开展工作。专业技术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调查评价报告、勘查设计报告和工程治理等技术资料进行详细自查。

  (二)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内容。县国土、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对在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采矿等活动的;

  4.对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不适宜建设或开采而开工建设或开采的;

  5.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落实治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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