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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市城区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郴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6元/月·人提高到186元/月·人。其他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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