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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的通告(2009)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的通告
(郴政通[2009]5号)


  为切实加强全市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确保考生拥有一个安静和良好的学习、考试及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凡在市城区和县市城区(以下统称“城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6月1日至6日及6月9日12:00-15:00、20:00-次日8:00禁止施工作业,12:00-14:30、16:00-次日7:00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作业;6月7日至8日、10日至12日24小时禁止施工作业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作业。

  二、6月1日至12日,禁止城区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产生大噪声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居民区和考点学校周边设置灵堂;严格控制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露天娱乐或集会等产生过大噪声的活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不得进行对周围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业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6月7日至8日、10日至12日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城区鸣喇叭。6月1日至12日禁止夜间(晚上22:00-凌晨6:00)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6月7日至8日、10日至12日8:00-12:00、14:00-18:00对各考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除接送考生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四、各级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环保部门在高考期间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制止和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市环保局投诉电话:2963456、15807359909,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110,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电话:2815110)。

  五、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并进行新闻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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