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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生猪进屠宰场前产地检疫率100%;

  (二)调运的生猪耳标佩带及持证(检疫证)率100%;

  (三)病死猪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100%实行定点屠宰许可或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肉制品加工企业100%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六)定点屠宰率100%;

  (七)屠宰企业100%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

  (八)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并实现同步检疫;

  (九)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

  (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十一)集体食堂、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学校、宾馆等餐饮单位所用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账;

  (十二)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公示检疫证明,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工作分工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密切注意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换发工作,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并按权限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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