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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粤高法发[2009]86号 2009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 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 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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