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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并附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委托书应当包括:拍卖标的物的名称、位置、来源、瑕疵情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支付方式、指定账号、委托拍卖期限、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委托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第十九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定拍卖机构后3日内将选定结果告知审判、执行部门,由审判、执行部门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拍卖机构了解拍卖时间、地点等事宜的,拍卖机构应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受托拍卖机构应对委托法院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受托拍卖机构发现实际交付拍卖的标的物与委托书载明的拍卖标的物状况不相符的,应书面向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转交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受托后应制作拍卖方案,并送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审查。拍卖方案应当包括:
  (一)拍卖地点、时间、方式;
  (二)拍卖起拍价、叫价幅度;
  (三)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四)拍卖公告内容、拟刊登媒体、时间;
  (五)佣金标准及拍卖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六)对产权变更中费用承担的约定;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应在收到拍卖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批准的拍卖方案后5日内在拍卖方案规定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法院名称、监督电话;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址;
  (三)拍卖会举行的地址、时间、方式;
  (四)保证金数额、缴纳方式、报名方式;
  (五)拍卖机构的联系方式、咨询电话;
  (六)其他应当刊登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物清单,委托法院代管账号以及拍卖成交后拍卖款直接汇入委托法院账号的提示,并注明该条款为不可更改条款;详细、如实解答竞买人咨询,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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