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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第九条 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 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 个案委托中拍卖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拍卖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拍卖机构各派一名代表;拍卖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三条 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拍卖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四条 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五条 每一宗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摇出一家拍卖机构,但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评估价格为1亿元以上的,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摇出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或者拍卖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拍卖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拍卖的。
  第十七条 在每一轮司法委托拍卖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拍卖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拍卖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拍卖的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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