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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粤高法发[2009]86号 2009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 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
  (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
  (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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