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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9]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黑除恶(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国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之间及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打黑除恶工作重点: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地方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资源开发、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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