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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绿色江苏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绿色江苏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09]176号、苏林计[2009]70号)


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绿色江苏建设有关项目资金   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列2009年度 “2130205森林培育”预算支出科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造林、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公安等项目建设。造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沿路、沿河、沿湖、沿海、沿厂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成片造林,抑螺防病林建设、珍贵用材林培育、大径级材培育、中幼林抚育等示范点建设的种苗、整地、栽植等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批复的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部分配套,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及沿太湖、沿江、沿海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湿地公园建设等补助;森林防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防火通讯和信息指挥系统、森林防火阻隔系统、火情瞭望监控系统和森林消防扑救系统建设补助;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松材线虫病、杨树病虫害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及自然栖息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补助;森林公安项目主要用于基层森林公安“三基”项目建设补助。

  二、绿色江苏建设资金的使用,请按照《江苏省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的要求执行,市县项目在同级财政部门报账。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交通工具等与建设项目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停止项目拨款,直至削减或取消项目所在地下年度投资计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组织实施好绿色江苏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完成后,市、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并作为下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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